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从事肉类制品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从事餐饮业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其他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