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从事肉类制品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从事餐饮业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其他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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