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已废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有一名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其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