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一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指导、督查信访工作;(三)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四)调查研究信访情况,总结信访工作经验;(五)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