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指导、督查信访工作;

(三)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调查研究信访情况,总结信访工作经验;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