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访,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