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