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气象台站的类别、地理位置、探测任务和项目、探测设施、观测场平面规划图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部门。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前款所列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