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