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单独设立的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由设立该气象设施的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当地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负责保护,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