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农、林、牧、副、渔场的职工,已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五)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