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人口一千万以下少数民族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