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农、林、牧、副、渔场的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