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农、林、牧、副、渔场的职工,一方无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