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Article 20Amended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农、林、牧、副、渔场的职工,已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五)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