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在城区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在21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和采沙疏浚作业。机动车辆在本市市区禁止鸣喇叭。禁止在住宅区和商业活动场所使用室外扬声器。饮食娱乐服务业所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