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四十条已废止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禁止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