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产生环境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排放的噪声和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