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建设不符合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的项目。禁止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以任何形式转移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将被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和设备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