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按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