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