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村庄、集镇提倡集中供水,并确保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