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立必要的卫生设施,制定具体措施,保持村庄、集镇所有道路、公共场所的整洁。

村庄、集镇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