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村庄、集镇提倡集中供水,并确保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