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绘标志,以及国家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在建设中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破坏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