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村庄、集镇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村庄、集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水、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