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书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