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由批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负责施工现场的清理监督、工程竣工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