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划定的土葬区内,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建立公益性集体公墓。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提供给本村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禁止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