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造公墓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充分利用荒山、瘠地。新建、改建公墓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建公墓的数量和规模,禁止以租代征利用土地新建经营性公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现有公墓应当随着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更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及时调整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