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在划定的土葬区内,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建立公益性集体公墓。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提供给本村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

禁止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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