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