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情况,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