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