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