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