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