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