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