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年检注册、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财政拨款的公证处收取的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公证处对确有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减免收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