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证处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发展资金、赔偿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物价、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