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六章 公证效力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债权人凭公证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将裁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公证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