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公证员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当时生效。公证处应当自宣读公证词之日起7日内出具公证书。

对有违反活动规则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证员有权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公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