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