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一)公证事项真实、合法;(二)申请人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申请人对该公证事项无争议;(四)该公证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五)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于不符合前款条件的申请或者事实不清、内容不当的事项,公证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