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亲子认领、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签名、印鉴和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