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债之标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者失踪、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不清,或者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