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以下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五)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公证顾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