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范围第十三条已修改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以下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一)清点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二)封存样品;(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四)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五)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公证顾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