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环保、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