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环保、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