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及相关客运服务设施,依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和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站点、站牌、候车亭(廊)、公共汽车专用道和电子服务装置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