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本省输入或者运送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检查和消毒的;(二)运送过境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日期过境的;(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检查站检查进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