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或者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