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省,应当经过依法设置的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动物防疫检查和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运送过境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过境,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